不会影响信用度,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条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必要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列入目录的失信信息包括下列事项:
(一)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条 有关单位提出将相关事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应当说明理由,拟纳入的事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或者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该单位还应当会同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组织评估。
市社会信用管理部门汇总有关单位提出的拟纳入目录的事项后,形成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草案,并将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经议事协调机构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公共信用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