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办普通护照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
申请材料:
(一)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
(二)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三)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如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资料页、变更页,集体户首页可为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五)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六)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县(市、区)、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制作普通护照。
办理期限: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普通护照的,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咨询和办理进度查询电话:0531-85123158
扩展资料:
普通护照持证申请加注: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在有效期内的护照原件;
(四)曾用名加注的须提交载有曾用名的户口簿原件;
(五)姓名加注的(包括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提交有关证明1份;
(六)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
如申请人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首页、资料页、变更页,集体户首页可为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七)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
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八)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单独加注的,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在有效期内的普通护照。
(九)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