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系是西方法学中一个常见的概念。一般认为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
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西方法学家在法系的划分上也很不一致,但不少法学著作在论述法系问题时,多举英国法系、大陆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五大法系。
这五大法系除大陆法系和英国法系外,其余的基本上已经成为法制史上的概念。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扩展资料:
英美法系特点:
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
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