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

2020-09-13 社会 91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性质是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上的位阶上法律高于司法解释。关于雇主责任的部分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侵权责任关系中雇主无法追偿,雇主只能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另行主张,但是在实务中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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