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很重要,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义务人是指承担房地产过户登记的一方,一般为房地产公司。与之相对应的是登记权利人,是指房产所有者,一般为买方。
一、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二、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请注意,此处措辞“享有该不动产的证明”。实际上该规定对房屋所有权证作出界定,即房屋所有权证只是权利人享有该房产的证据,该证据是政府经过公告公示的,相对来说,其法律证明力强一些。
三、登记包括的权利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扩展资料:
一、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减少办证环节,减轻群众负担。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在有关部门间依法依规互通共享。
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保证不动产交易安全。中国有关部门将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将按中央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说,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当前,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簿证、统一登记信息平台,要逐个落实到。重点是作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制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等有关要求,首先落实好统一登记机构和统一登记依据,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机构人员要到位,加强工作支撑。
二、法律责任
1.登记机关法律责任概述。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是指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指归责的一般规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侵权行为法之中,对各个侵权行为规则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3.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存在登记错误。所谓登记错误是指除了登记申请人弄虚作假,登记机关尽到了审查职责之外的情况,都属于登记错误。
(2)存在损害事实。所谓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益的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前提,“无损害即无赔偿”。
(3)损害事实与登记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4.登记机关赔偿范围及其追偿。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根据当事人因登记错误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主权利受损害的赔偿、利息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费用,如申请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费用,进行诉讼的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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