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证件有效期为10年,因此五年还没有过期,如果过期重新办理即可。
国务院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为10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分为5年有效和3个月一次有效两种。”
此前第二十七条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
扩展资料: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六条规定,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