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材料不足够。
一、公民符合如下条件可办理户口迁移: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及收养已登记常住户口未成年人;
2、干部、职工调动、录用;
3、复员、转业、家属随军;
4、投资兴业、人才引进;
5、购房、分房、自建房、受赠或继续房产;
6、留学回国、入境定居;
7、大中专学生入学,毕业(肄业、转学、退学)
8、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
9、其他符合规定的户口迁移。
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户口迁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需提供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需分别提供:
(1)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
(2)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入学后户口留在原籍的,凭上述材料区内迁移不使用户口准迁证;迁往区外或者区外迁入按当地户口登记机关要求办理);
(3)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
(4)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上述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户口迁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子女随迁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户籍档案资料或DNA鉴定或法院文书或公证文书等材料之一。
2、干部、工人调动需提供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调入单位介绍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单位住所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子女随迁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免提供)。
3、随军家属落户需提供入户申请书、军人身份证、军(士)官证、结婚证、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签发的《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原件)和所在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有随迁子女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入户人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4、购房落户需提供《购房户口迁移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已加盖生效印章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证明书、申请人直系亲属要求随迁且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起的,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投资兴业落户需提供入户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6、人才引进落户需提供高中及高中以上含技校毕业证或专业技能证书或职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7、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跨。
8、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需分别提供:
(1)毕业、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毕业证或肄业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2)毕业生直接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中等专业毕业生介绍信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等凭证材料;
(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9、复退转军人落户需提供县级以上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军人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其中,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
10、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需提供:
(1)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
(2)在本市、县内其他辖区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及原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3)在就业地落户的,需提供最后一次回国时使用的中国护照,就业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1、国(境)外人员申请在国内定居落户的,华侨凭《华侨回国定居证》、台湾居民凭《台胞定居证》、港澳居民凭《定居证》及《批准定居通知书》、外国人凭公安部对其本人申请定居中国的批复以及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12、安置无家可归的人落户,需提供民政部门的安置证明;
13、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除劳教落户需提供释放、假释、保外就医、解教证明.
扩展资料:
办理须知:
一、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一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
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二、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三、征用土地落户,由单位持:
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
2、征地协议;
3、安置协议;
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证
参考资料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户口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