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因此房地产评估是依法进行评估,房地产估价师是法律规定的对房地产价格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结果。也就是说房地产估价师的设置依据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规定。其设置具有法律依据。
此外,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综上,可以看出房地产估价资质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设置具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这是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土地估价师的设置依据存在明显差异的地方。国家重点清理的职业资格是没有法律法规设置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因房地产估价师设置具有法律依据,所以目前并未列入清理中。
但是,国发〔2014〕50号明确“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中包括房地产估价师,也就是说房地产估价师将很可能不是被取消也会被下放。由于房地产估价师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设置,因此假如要彻底取消房地产估价师需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订,修订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即使是国务院也无权说取消就取消,而提请人大修订法律有一定过程,不可能一促而就,从评估立法的弯曲过程可想而知。因此房地产估价看来暂时是保住了准入的头衔。但保住了准入并不是就不会有变化,在国务院改革决心下,面临行政审批下放是极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