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该如何处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2020-05-03 综合 58阅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一、法律治外,道德修内,二者具有充分的互补性。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两者都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有着充分的互补性。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社会主义法律是传播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同时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社会主义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社会主义道德则属于思想范畴,只有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因为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的树立和发扬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 二、法治和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种不同的观点。古代法学家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主张,他们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在中国古代,“法者,刑也”,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维护君主专制。儒家则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德治。我们现在强调依法治国,与古代法学家倡导的“法治”是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非“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我们提出以德治国,与古代儒家提倡的“德治”也有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的“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古代儒家所讲的“德治”实际上是人治。 强调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论与执政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法治的理念来自西方,德治则来自中国传统法文化,两者的结合顺应了寻根意识与全球意识相结合、民族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的潮流。” 在一定意义上,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社会主义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起着引导、促进、保障和制约作用。法律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但由于“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社会主义法律的这些缺陷,弥补的手段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就是渗透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行政、文化、教育、习惯、传统和舆论的思想观念和准则。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如果社会成员缺乏守法的思想道德风尚,没有他们对任何违法行为的道德上的抵制,法律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地实施。再者,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如果社会成员缺乏起码的道德水平,就会做出不违法却又有害于社会公德的行为,影响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通过法律影响道德的发展,通过道德推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并弥补法律的不足。 在西方,社会治理一手靠的是法律,一手靠的是《圣经》,法律管行为,《圣经》管灵魂和内心。“法律与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其控制范围在部分上是重迭的。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而法律中也有些部门几乎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但是,存在着一个具有实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和加强对道德规范的遵守,而这些道德规则乃是一个社会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68页)。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改革由经济改革向经济、社会、政治以及伦理文化的综合改革发展。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评价转向对市场中的道德秩序与行为规范的关心和评价,因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成了治理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而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人们的自立、竞争、效率和开拓创新精神,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个人道德中来。我国目前社会面临的状况和带来的问题首先是信用危机问题,其突出表现是:在宏观方面,政府管理者一方以“三乱”来增加财政收入,甚至建立小金库,乱发奖金;社会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和社团)一方以各种偷逃税方式来转移和隐瞒利润。在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之间利用“双轨制”长期存在的条件,大规模地、非法地侵占和转移权益,“三角债”是最突出的表现。在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利用国家“所有人缺位”以及改革赋予他们的“自主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劳动者则利用抽象的“主人翁”地位普遍地消极怠工,追求分配利益的扩大化,而国家又使劳动者在缺乏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下岗,其利益受到损害。这样,一方面,信用问题几乎遏制了社会经济活动,另一方面,社会对信用危机一致谴责,建立信用危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需要。其次是单纯谋利的动机和取向问题,表现为物质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再次是不择手段问题,表现为把致富与商业贿赂、商业欺骗、商业投机、商业偷窃和掠夺性开发经营;又次是对经济利益的态度问题,表现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对等交易和强制性签合同等;还有就是“搭便车”或“无票乘车”问题。不少人仍抱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使得国家权力被滥用,社会上贪污腐败、徇私枉法现象屡禁不止,虽然采取多种措施,但各种职务犯罪行为仍然甚嚣尘上。这些现象的严重性在于,社会组织和个人普遍“陷入”了不道德的经济行为的泥潭,对应当遵从的道德规则失去信任,将以不道德手段谋取利益作为普遍的行为准则。 对此现象,全社会要共同行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发挥法律的权威作用,发挥道德的感化作用。各级人大要发挥权力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力,加强监督,特别是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适应形势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所必需的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机关要按照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要求,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同时通过各种具体的执法活动,把基本道德观念的要求融于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在全社会的形成和完善。大力整顿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创建社会主义文明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结论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同时形成社会主义市场道德。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内容要求我们要发扬和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造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框架,把当前我们已经提倡的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建设抓好。我们应使传统美德和新型规范相互渗透,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把依法治国不断完善,使以德治国深入人心。为改革开放营造一个人心思进的良好社会环境。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