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别,

2020-05-08 时事 312阅读
1、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国地方政权体系中是最高的一级地方政权。在直辖市下设区、县一级政权;区、县还下设乡、镇一级政权。在省、自治区下设市、自治州一级政权,再下还设有区县、乡镇等。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则没有下设的政权单位。虽然香港按其境内地域的划分设置有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区议会等组织,但它们都是“非政权性的区域组织”4。因此,从政权体系的层次来看,香港特区比较单一。可以说,它既是直辖于中央、相当于省级的地方政权,同时又是直接联系群众、动员群众的“基层”政权(当然其行政地位不能同内地的区县和乡镇相提并论),直接植根于群众之中。
2、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香港特区行使的权力要比省、自治区、直辖市大得多。虽然根据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的原则,我国的省和直辖市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尤其是自治区,根据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但是,无论省、直辖市的自主权也好,甚至是自治区的自治权也好,在程度上都不能同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相比拟。不仅如此,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在某些方面,例如货币(港元)发行权、财政独立和税收独立、司法终审权等,甚至超过了联邦制国家的州或者各成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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