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不是司法解释:
1、若是最高检颁布司法解释的话,一定会有“高检发释字[XXXX]X号”的编号,而最高法颁布的司法解释,一定会有“法释[XXXX]X号”的编号。找本司法解释汇编一看就知道了。
2、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打”整治斗争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战略部署的一个重要举措。
3、《追诉标准》是依法规范经济犯罪追诉活动的重要文件。修订刑法增加规定了大量的新罪名,其中,许多罪名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追诉标准》是在总结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关经济犯罪的受理、立案、批捕、起诉等各种追诉活动的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广泛征求了各地意见,并经多次修改而制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受理、立案,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批捕、起诉,这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加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搞好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批捕、起诉工作的衔接,形成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