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处理方法如下: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否。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销售方的处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对专用发票丢失不再在中国税务报上统一登报声明作废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一样,在丢失后只需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丢失发票的行为按照不同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