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包法第十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此换机必须满足:
1.在三包有效期内,即我们通常说的质保期;
2.必须满足“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的情况,即同一处问题维修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
同时满足以上两项,可以要求换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