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三、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