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二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