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利随便调动员工职位吗?

2020-05-29 社会 95阅读

这种情况要以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除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 除必备条款外, 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事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条件属于约定的其他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扩展资料:

【案情】 周先生 2008 年 7 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周先生在公司担任投资部管理工作,工资每月 6000 元,合同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或周先生的能力及工作表现,调换周先生的工作岗位,周先生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2009 年 3 月,公司通过民主投票方式通过了岗位考核及员工与部门双向选择制度。在随后的岗位考核及双向选择中,公司的各部门均未选择周先生。公司于 2009 年 5 月向周先生发出通知,安排其前往公司下属公司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关系不变,原劳动报酬不变。

周先生对该决定不服,并于 2009 年 5 月底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恢复其原工作岗位。本案中,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岗位考核及员工与部门双向选择制度,符合法律关于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规定,应属有效。

在周先生经过考核及双向选择,未能被原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留用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合同约定将周先生安排至下属公司仍从事管理工作,劳动关系不变,原劳动报酬不变的做法,并无不当。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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