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离婚首先需要约定房屋归属问题,就是约定房屋归夫或妻或共同所有。
若房屋仍归夫妻共同所有,不需要做任何处理。夫妻双方按时、按约定份额还款即可。出售、转让房屋时双方商定、收益双方均分。
若房子判给其中一方两种处置方法:
1、将银行剩余贷款一次性还清,提供离婚判决(或协议)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将房产办理为归属人所有,若期房还不能办理房产证的,将房屋备案改为个人所有。
2、由拥有产权方继续还款,贷款还清后办理房产证时出具离婚协议或者判决书将房屋办成个人产权。但需要和另一方约定清楚,贷款还清时另一方需要积极配合办理及对方不再有该套房屋还款义务及收益的权利。
若出售房屋的开发商仍在还可以将实际的情况告知开发商,由开发商出面办理或根据当地房管部门给出办理意见。亦可咨询房屋备案的当地房管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处理办法。
扩展资料: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
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离婚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