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章滞纳金不能超出罚款额是不是2019年4月1号开始执行

2020-04-26 社会 83阅读

不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而是早在2009年4月1号就开始执行了,随着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实施,曾经备受社会公众诟病的交通罚款高额滞纳金将正式成为历史的尘埃。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亮点频现,其中最大的亮点无疑是对交通违法罚款产生的滞纳金设定了上限———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1、明确执法教育的操作性规定。规定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2、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3、规范违法信息的管理和转递,体现执法服务。列举了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等9种应当予以消除违法行为信息的情形。

4、增加对加处罚款上限的规定,杜绝了高额“滞纳金”。

5、调整抽血检验程序。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

6、规范执法行为和语言。交警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7、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交管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交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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