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2020-07-14 财经 161阅读
你好,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审查判断申请商标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申请商标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该案中,被异议商标为“Snowpeak”,本身并非贬义或含有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该案中,不宜突破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10条第1款(8)项规定对标识本身要素是否具有不良影响进行判断的标准,不宜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10条第1款(8)项的规定。
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有观点认为,该款系关于已注册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导致被撤销的规定,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的诉争商标尚未核准注册,不应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进行处理。但是,这种意见仅从字面理解了相关内容,商标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对该条款进行审查适用时,除应考虑该法条的字面含义,还应考虑商标法的立法本意。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商标注册秩序,规制“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而应予撤销,那么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如果属于该种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是该条规定的应有之意。故虽然该案被异议商标尚未予以核准注册,但是,在当事人明确提出相应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对其是否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破坏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在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该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时,要考虑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之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trademark,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被异议商标的原申请人西域户外公司作为从事户外用品生产及销售的专业公司,于同一天在与户外用品相关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30余件与外国知名户外用品品牌相近似的商标,并于同日转让予自然人骆某,而骆某自2011年5月31日登记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后,并未进行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未按照规定接受2011年度、2012年度工商年检,其对被异议商标并无真实使用之意图,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显然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trademark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故二审法院对雪峰株式会社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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