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多久取保候审可以解除吗

2020-10-28 综合 247阅读

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即解除取保候审。检察院不予起诉,还要根据公安机关或者受害人是否提出复议或者申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扩展资料:

法制日报:检方不起诉,凝聚刑法善治共识

在欣慰和感叹于个案的人性化之时,更应看到法治的进步,以此培育和凝聚刑法善治的共识之后,才会有更多的陆勇感受到司法人性化的温暖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案26日作出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的代购行为,一直深陷情与法的纠葛中,并因为公众关注而成为公共话题,也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既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应考虑到社会大众的观感需要,并在冰冷的法律条款之下,体现人性的温度和个案的具体情况。

起初,检察机关对其代购行为作出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两项指控,也由此引起了舆论的极大争议。

对于“销售假药罪”的认定,需要厘清两个关键问题,一是代购究竟属于什么性质、是不是一种销售行为、是否存在营利行为;二是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究竟属不属于假药?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两个条件才能定罪。

虽然依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未经批准进口的,按假药论处。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第五条的原则,只有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方可界定代购。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陆勇既没有垫付资金,又没有从中赚取差价,因而属于代购而不是一种销售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

思想家歌德曾说,“不管应惩罚人还是关爱人,必定把人当人看。”法外不外乎人情。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里,虽然具有犯罪的形式要件,却缺乏实质性危害,加之使用的目的具有利他而非伤害,按照刑事司法的亲情体恤与人性关怀,也应当给予最基本的人性考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对于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以及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等五种情形,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部分,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

由此看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陆勇不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起诉,是对最高检相关规定的遵守和执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用心良善”不是犯罪的理由,也不是减轻、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但基于事实和背景的主客观因素,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较为轻缓的处理方式,也是一条基本的法定准则。检方不起诉是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也是对法律人性化精神的执行和落实。

因而,在欣慰和感叹于个案的人性化之时,更应看到法治的进步,以此培育和凝聚刑法善治的共识之后,才会有更多的陆勇感受到司法人性化的温暖。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法制日报:检方不起诉,凝聚刑法善治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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