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扩展资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车船税征管的相关规定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以便保险机构与地方税务机关进行信息比对、分析。
由车船登记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为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保险机构应于每月10日内向保险经营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如实报送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并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