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必须招标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政府投资或者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除以上项目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规定中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项目投资来源中使用下列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二)政府融资,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等;(三)按规定由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必须招标
下列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必须进行招标:(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二)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项目用海,同一宗海域有三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海域使用权的;(三)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四)国家确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五)其他依法应当招标的国有自然资源经营性开发项目。
下列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公共信息技术平台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面向社会选择投资人、经营人的,应当在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招标信息发布媒体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日,公告期满后有三个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城镇客运站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二)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三)供水、供气、供热项目;(四)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项目;(五)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六)公共信息技术平台项目;(七)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以上项目也可以直接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