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去向规定如下:
(2)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确定。
(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③因战因公致残的。
(7)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8)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