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已注销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但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十年后销毁。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至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限制期满后销毁,但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