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帐户。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扩展资料: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的,应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
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将信用卡、身份证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
第四十五条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帐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