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不是签订自助协议之后就可以提取了,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领取条件才能提取,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例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1、2、3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配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4、5、6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扩展资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凭死亡证明和继承或者遗赠证明,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时,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